近日,新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偷越国(边)境罪案件,分别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判处喻某林、凌某明等七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至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审理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喻某林受彭某挎(在逃)委托,组织人员以偷渡的形式到缅甸小勐拉务工。喻某林本人在无合法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先通过彭某挎提供的偷渡方式,从云南省勐海县中缅边境偷渡到缅甸小勐拉。后,被告人喻某林分别于2019年11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在明知凌某明、陈某清、李某洪、喻某、黄某军、徐某国等六名被告人未持有合法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先后邀约并组织该六被告人前往云南中缅边境,以偷渡的形式坐船偷越中国云南与缅甸的国(边)境至缅甸小勐拉务工。
2020年11月底,被告人凌某明、陈某清、李某洪三人从缅甸小勐拉偷渡回国进入中国境内时被云南省景洪市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喻某林、喻某、黄某军、徐某国经新津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七名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罪行。
凌某明、陈某清、李某洪、喻某、黄某军、徐某国等六名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喻某林羁押于新津看守所,通过智慧庭审系统在线参加庭审。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喻某林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多次偷越国(边)境,并多次组织多人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被告人凌某明、陈某清、李某洪、喻某、黄某军、徐某国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分别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法院判决
最终,新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偷越国境是对我国国境管理秩序的侵犯,全体公民要自觉严格遵守出入境管理法规,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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