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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我省首例制造、贩卖新型毒品饮料案侦办始末
www.cdxj.sichuanpeace.gov.cn 】 【 2021-08-19 10:16:31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揭秘我省首例制造、贩卖新型毒品饮料案侦办始末


撕下网红饮料“咔哇氿”的伪装


  刘象帅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文/图


  金黄色的绚丽包装,“带劲”的饮用体验,使“咔哇氿”“咔哇潮饮”在KTV、夜店、酒吧等场所迅速成为网红饮料,其“发明者”王某的发财梦终于实现。然而,他的这个梦编织在制造、贩卖新型毒品的基础上,最终化为了泡沫。王某在明知γ-羟丁酸系国家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情况下,仍然利用其制造含有γ-羟丁酸成分的饮料,出售后获利1000余万元,最终领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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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最高检发布4起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新型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这起案件。记者了解到,这是我省首例制造、贩卖新型毒品“咔哇氿”(主要成分为γ-羟丁酸)的犯罪案件,查获毒品数量巨大,案情重大复杂。日前,成都市检察机关办案检察官向记者讲述了这起持续跟踪近三年之久的“咔哇氿”新型毒品案的来龙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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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圆“发财梦”铤而走险制毒品饮料


  1979年出生的王某曾是某公司的销售主管,收入还算可观,但为了圆“发财梦”,多年前便辞掉工作,自主创业。2013年,王某注册成立某贸易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公司生意一直不景气,王某不得不另辟蹊径寻找发财之路。


  一次偶然的机会,他通过接触易制毒信息,发现用含有国家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γ-羟丁酸为原料制成的饮料,利用精神药品的功效(麻醉等)能够在夜场、酒吧、KTV等娱乐场快速打开销售渠道,且利润空间十分巨大,于是他以公司名义购买了制毒原料,在家做起了试验。


  在不断调配各种原料的比例后,王某“发明”出一款饮用口感不错的含国家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饮料,通过代工、贴牌等手段进行生产制造,并给毒品饮料取名为“咔哇氿”“咔哇潮饮”进行伪装。


  有了产品还不够,还得开拓市场。王某为了达到快速牟利的目的,利用自己做酒水销售的工作经验,通过各种途径宣称该饮料可以替代酒,喝了以后有醉酒的感觉,却不怕被查酒驾,也不会有宿醉的感觉。这样的宣传很有效,毒品饮料在“咔哇氿”等名称伪装之下,很快被销售至广东、新疆、四川等地的夜场、酒吧、KTV等娱乐场所,销售渠道迅速打开。仅2017年2月至案发前,王某累计购买某易制毒原料3575公斤,制造、销售“咔哇氿”系列毒品饮料52355件(24瓶/件,275ml/瓶)。


  网红饮料火爆市场引起公安机关的注意


  从2016年开始制作贩卖,王某的毒品饮料逐渐在娱乐场所火了起来,最终引起公安机关的注意。2017年8月,成都市公安局从广东警方处获悉线索,佛山部分娱乐场所流行一种由成都某公司研发的网红饮料——“咔哇潮饮”,经初步鉴定含国家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γ-羟丁酸。据悉,它的使用会造成人暂时性记忆丧失、恶心、呕吐、头痛、反射作用丧失、性冲动,严重时将导致人失去意识、昏迷甚至死亡。


  “新型毒品的伪装性越来越强,为了迎合年轻人追赶潮流的特点,包装都很绚丽,跟普通的饮料看起来没什么区别。但喝过的人都说可以‘嗨’很久,这其实就是毒品成分在起作用。”办案检察官介绍道。


  成都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在进一步侦查中发现市面上还有一种名为“咔哇氿”的饮料在售,其成分与“咔哇潮饮”高度相似,亦含有γ-羟丁酸。2017年9月9日,公安机关在王某家中将其抓获,在其家中及公司仓库内查获“咔哇氿”饮料723件25瓶,以及制毒试验用的烧杯、试管、原料等工具和物品,并召回18505件。送检鉴定的“咔哇氿”毒品饮料中检测出80.3μg/ml-7358μg/ml含量不等的国家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γ-羟丁酸,证实王某制造、贩卖的毒品饮料危害后果非常严重。查证显示,2016年4月至2017年9月,王强通过销售“咔哇氿”毒品饮料非法获利达1000余万元。


  是食品还是毒品?准确认定事实和罪名


  2017年12月11日,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以王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送青羊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中的核心争议点在于生产、销售“咔哇氿”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还是贩卖、制造毒品罪。经过多次组织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察院就相关专业问题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交换意见,多方研讨论证,认定王某明知“咔哇氿”中的成分γ-羟丁酸属于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饮用后具有成瘾性、危害性,应当依法以贩卖、制造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该案虽人赃俱获,但王某拒不认罪,加之其犯罪模式新颖,给侦查初期的证据收集工作带来巨大挑战。为了解γ-羟丁酸的化学属性,承办检察官到四川省图书馆、西南财经大学和四川大学图书馆等地,查询相关文献资料,走访省内著名药学院、医学院等化学领域的专家学者,核实某易制毒原料和γ-羟丁酸的转化条件等关键问题,保证事实的统一性和罪名的准确性。


  检察院办案组提前介入侦查过程中,发现该案存在王某制造、贩卖新型毒品的客观犯罪事实,而当时主观明知方面的证据却不足。随后,办案组结合案情研判和现有证据分析,及时引导侦查机关调整侦查取证方向,并围绕新型毒品犯罪案件普遍存在的主观明知、毒品数量认定等重点和难点问题开展自行补充侦查。


  “我们对电子证据、通联内容等进行进一步深挖,固定了王某搜索查询制毒技术、与他人通联易制毒内容的证据,在主观明知的关键问题上取得了突破,从而准确将本案定性为贩卖、制造毒品罪。”办案检察官所说的电子证据,包括王某在微信与他人聊天时展示的网页搜索截图,该截图共包含三条搜索内容,但每一条搜索内容均与“毒”有关,含有“毒品”“制毒”等字样。由此形成的证据链,让检察院能够证明王某对其贩卖、制造毒品行为系主观明知。


  办案组同时前往广东省中山市、佛山市相关检察院,深入对接了解“咔哇氿”“咔哇潮饮”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同案的处理情况,“这种‘潮饮’成本不过几元钱,在夜场等地却能卖到200多元一瓶,可谓暴利!”办案检察官了解到“咔哇氿”在当地流通销售的一些情况,并利用自行补充侦查,重点调取相关证据完善证据锁链,为准确认定犯罪事实、犯罪数量创造了条件。


  一审获刑15年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按照严打毒品犯罪、铲除经济基础的要求,成都市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全面核查“咔哇氿”系列毒品饮料的生产、销售情况,调查王某控制的关联账户状况,加强对涉毒资产的查证,通过调查取证及时对王某名下银行存款及住房、车位等资产予以查扣冻结。


  2018年6月15日,成都市青羊区检察院以王某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


  2020年6月22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支持了检察院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及罪名,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27万元,依法没收被扣押在案的两套房产及违法所得、收益、孳息643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0年9月18日,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说法


  “新型毒品”是相对于鸦片、海洛因等传统毒品而言,主要是指利用人工合成的兴奋剂、致幻剂类等毒品,由国际禁毒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管制的、直接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使人兴奋或者抑制,连续使用能使人产生依赖性的一类精神药品(毒品)。有的新型毒品被掺入饮料中,被伪装成“奶茶”“开心水”等形式出现,其“娱乐性”的假象在很大程度上掩盖了“毒”的本质,很多人因此认为其危害性不大,而在他人的诱惑或者自身的好奇心驱使下尝试。


  本案中,王某以牟利为目的,生产含国家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γ-羟丁酸的饮料并进行伪装贩卖。检察院通过引导侦查取证,收集了大量证据,证明王某明知其生产的“咔哇氿”系列饮料中的成分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饮用后具有成瘾性、危害性,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其有目的生产、伪装贩卖毒品饮料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最终受到刑法的严惩。


  针对新型毒品犯罪隐蔽性、迷惑性强的特点,检察院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构建严密证据锁链,夯实证据基础。发挥检察官联席会的作用,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及专业机构的联动配合,对新型毒品案件准确定性。本着打击毒品犯罪和彻查追缴涉毒资产并重的办案理念,深入推进毒品犯罪“打财断血”工作,引导公安机关加强对涉毒资产的查证,加大查处力度,彻底摧毁毒品犯罪的经济基础。


编辑:肖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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