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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值10000元送3000元?50余名老年人掉入集资陷阱
www.cdxj.sichuanpeace.gov.cn 】 【 2021-10-13 09:33:38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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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津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非法集资诈骗案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文/图

  

  充值10000元,不仅可以吃到等价的美味黑猪肉,还可以获得3000元的高额返利……这看起来诱人的“好事”,实则是一个非法集资的巨大陷阱。近日,成都市新津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以黑猪养殖基地为名,引诱被害人进行充值的集资诈骗案。被告人韩某海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124.85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并退赔各被害人。

  

  50余人掉入集资陷阱

  

  2020年8月14日,韩某海与“老余”(身份未查实)等在成都市新津区注册成立了一家经营范围为蔬菜种植、销售和家畜、家禽养殖的四川山某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某某公司),由韩某海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成立后,韩某海未进行任何经营,却制作宣传资料,聘任了销售、财务等工作人员,并大肆对外宣称该公司有黑猪养殖基地,以销售黑猪肉、充值高额返利的方式引诱当地群众出资成为该公司会员。为加大“优惠”力度,该公司在宣传资料上承诺:充值3000元送600元,充值5000元送1400元,充值10000元送3000元。

  

  充值后不仅能吃到美味的黑猪肉,还能获得高额返利,自然就吸引了一些人参与。2020年8月至10月,韩某海代表山某某公司与邓某春、胡某元、张某林等50余名被害人签订黑猪肉消费合同,吸收资金共124.85万元。合同签订后,山某某公司未实际经营,韩某海未按合同约定向被害人提供猪肉,亦未退还被害人实际出资及利息。2020年10月中旬,被害人发现韩某海及其公司员工不知去向,遂向警方报案。

  

  今年3月8日,韩某海被河北省雄县公安局抓获归案,于3月12日转交至成都市公安局新津区分局并被刑事拘留。

  

  组织者获刑9年6个月

  

  今年4月12日,韩某海被新津区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为由批准逮捕。6月29日,新津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韩某海犯集资诈骗罪,向新津区法院提起公诉。受理该案后,新津区法院先后两次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8月17日,新津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群众举报后,于同年8月18日会同区财政和金融工作局(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防金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某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山某某公司“充值卡业务”实质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根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相关要求,山某某公司应到商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不得承诺返利或变相返利等非法集资方式经营。山某某公司随后于8月20日向有关部门提交了书面材料,称已于8月18日停止开展业务,并承诺尽快办理预付卡备案手续,按照合同约定,以合同期满为限(最迟2021年2月前)完成清退。

  

  庭审中,被告人韩某海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合议庭经充分评议后认为,被告人韩某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韩某海集资诈骗行为虽发生在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但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本案应当适用2021年3月1日修正后实施的《刑法》。

  

  最终,新津区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韩某海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124.85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并退赔各被害人。

  

  由于该案50余名被害人均为老年人,新津区法院在开庭前均通知被害人旁听案件审理。案件宣判后,承办法官对被害人的疑问进行了详细解答及法律释明,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警示、法治教育,帮助被害人提高识骗防骗能力。

  

  法官说法

  

  4大类12种非法集资需警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非法集资形式多样、欺骗性强、涉及人数多,还有一些不法分子瞄准辨别能力不强、风险意识较弱的中老年人进行诈骗,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广大群众一定要提高警惕,学会识别非法集资的主要形式。目前,非法集资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4大类,主要表现形式有12种:

  

  一是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二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三是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四是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是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六是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七是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八是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九是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是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十一是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二是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编辑:廖安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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