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家庭稳固的核心基石。忠诚作为婚姻的基本道德准则,体现双方对婚姻的尊重与共同承诺。当一方违反此根本义务时,司法裁判应当体现其应有之义:即对违背忠诚的过错方施以相应的法律惩戒,同时对因此遭受损害的无过错方给予合理的补偿,以此维护婚姻制度的严肃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近日,新津法院审理了一起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案,含辛茹苦十几年养大的孩子并非自己亲生,法院应该如何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呢?
案件详情
2007年,邓先生和李女士经人介绍后相识相恋,并于2008年登记结婚。2009年初,李女士生下一女。2011年,因双方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小邓由父亲邓先生抚养,李女士按约支付抚养费,小邓的教育费和医疗费等由双方各承担一半,直至小邓完成全部学业。
近年来,随着小邓一天天长大,邓先生逐渐发现女儿小邓的长相和自己并无相似之处,周边的风言风语也越来越多。2024年5月,邓先生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自己与小邓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6月,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载明鉴定意见:从遗传角度排除邓先生与小邓存在亲子关系。这一结果让邓先生身心都遭受巨大打击和创伤,自己不仅被前妻背叛,就连投入巨大心血和感情抚养了十五年的女儿竟然也不是自己亲生。遂一纸诉状将李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自己与小邓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自己不是小邓的监护人,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同时要求李女士向自己返还小邓的抚养费15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庭审中,李女士未到达现场,邓先生就其诉讼请求具体明确: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本案中不再要求;抚养费的计算是从2009年至2024年,每年按1万元的标准计算,要求15年的抚养费;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要求李某支付2万元,其余不再要求。
关于亲子关系认定
本案中,关于邓某主张与小邓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排除邓某与小邓存在亲子关系。故对邓某要求确认其与小邓不具有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退还抚养费认定
关于邓某要求李某立即返还子女抚养费15万元 (15年) 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邓某与小邓不具有亲子关系,邓某在不知道该事实前因抚养小邓产生的抚养费应由李某承担。邓某主张返还子女抚养费15万元比较适宜,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抚慰金认定
关于邓某要求李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 李某在同邓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生育与邓某没有血缘关系的女儿小邓,邓某在不清楚该事实前抚育了小邓十几年,倾注了感情, 现该事实给邓某客观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故邓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李女士所生之女小李与原告邓先生不具有亲子关系,被告李女士向原告邓先生支付抚养小邓支出的费用15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