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炮仗炸鱼为“尝鲜”,已触法!这鱼“贵”得离谱
www.cdxj.sichuanpeace.gov.cn 】 【 2025-12-17 09:51:27 】 【 来源:新津法院

  近日,新津法院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两名被告人因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炮仗炸鱼,被认定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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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详情

  

  2025年6月,被告杨某提议将家中过年剩余的3根6厘米长左右的“大西炮”找个地方燃放,被告曾某建议到新津老龙王渡大桥附近燃放。二人到达老龙王渡大桥上游闸门处,相继点燃“大西炮”后仍入河中,导致河中部分野生鱼类被炸晕、炸死后浮上水面。二人向现场垂钓者购买了鱼护,随后下河打捞渔获物准备回家烹饪野生鱼,上岸被巡逻的民警挡获。现场查获被爆炸致死的野生河鱼22尾,总重2.3千克,其中包括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岩原鲤1尾。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二人行为对水生生物资源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害价值合计17220.5元。

  

  2025年11月,新津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曾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获水产品,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二人提起公诉。同时,新津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二人按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要求,投放价值不低于17220.5元的鱼苗进行增殖放流,并通过制作警示牌的方式进行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曾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在全天然长江流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二人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式捕捞水产品,对水生生物资源造成了严重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人杨某、曾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对扣押的渔获物依法予以没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某、曾某按照成都市新津区农业农村局制定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意见及修复方案,采购价值不低于人民币一万七千二百二十元五角的鱼类苗种在适宜水域适当时间进行增殖放流。并履行公开赔礼道歉义务,在案发地新津区西河沿岸附近设置一幅警示牌。


编辑:雷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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