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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以服务群众诉求为导向 创新打造行政复议工作升级版
www.cdxj.sichuanpeace.gov.cn 】 【 2021-09-30 10:01:45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潘博 蔡庆章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强调,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和主体工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行政复议制度为持续推进依法行政、攻坚法治政府建设发挥了“晴雨表”和“助推器”的功能,为有效预防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重要抓手。

  

  近年来,成都市司法局以“不忘初心、复议为民”为宗旨,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办案目标,加大依法纠错力度的同时,运用调解、和解方式结案的占案件总数的25%以上,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使行政复议真正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融合剂”,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积极调解 答好民生考题

  

  不动产登记作为可供证明不动产权属的重要途径,是群众格外关注的合法财产权利保护方式。然而,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出现某些特殊情形,使得群众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面临困难,群众诉求难以顺利实现,这也成为推进依法行政、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平需要解决的一道民生考题。

  

  2018年12月,严某向何某全款购买了位于成都市区的某处房产,然而卖方何某并未按照协议履行过户义务。严某以此为由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何某履行过户义务并支付因逾期过户导致的违约金。金牛区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后,何某拒不履行已达成的民事调解书,致使严某长期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今年2月,金牛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至严某名下,由严某单方持有效身份证件及《执行裁定书》到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今年4月,严某前往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被告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登记办理流程的要求,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必须由申请人提交完整的“完税凭证”。先前严某已经完成了房屋买卖相关税费的支付,而卖方何某并未履行其缴纳相关税费的义务,此时何某仍拒不配合缴纳相关税费,且生效执行裁定并未对相关税费的缴纳事宜作出规定,这使得严某办理房屋登记的进程被迫中断。一方面是因卖方不履行协助过户的义务而无奈提起诉讼,一方面是赢得诉讼后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登记依然要以卖方缴纳税款为前提,严某陷入两难境地。

  

  随后,严某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成都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局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其履行职责,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被申请人成都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局认为,根据生效的执行裁定书所示“相关税、费各自承担”,严某申请不动产登记就应当在房屋相关税费已经依法缴纳后,持完税凭证领取不动产权证。成都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局认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契税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登记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某未提交完税凭证就无法办理房屋的权属变更手续。

  

  针对这种房屋过户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形,在查清案件事实后,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主动了解申请人诉求,分析案件争议焦点,并本着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目标对潜在的解决方法进行合法性评估,督促行政机关主动作为。在积极沟通并得到严某同意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积极协调负责不动产登记的行政机关和税务部门,最终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先行为严某办理变更登记,后续由税务机关向何某追缴相关税款。金牛区人民法院也将追究何某拒不执行生效裁定的法律责任。

  

  随后,严某撤回了该案的行政复议申请。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时,严某对该案承办人员积极组织调解、协调解决争议表示感谢:“谢谢你们,我这房屋纠纷持续将近三年,到今天这问题终于算是解决了。”

  

  这起案件实现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也给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交出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主动担当 确保群众满意

  

  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对认定工伤和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进行了分类规定,然而现实当中发生的工伤认定案件情况多样复杂,有时候仅仅依靠对照法律法规的抽象化表述或是特殊规定,案件承办人员很难直接作出判断。“在处理一些复杂行政复议案件的过程中,承办人员需要更有担当精神,准确理解并适用法律法规的条文内容,确保实现对行政争议的公正处理与实质解决,才能真正让群众满意。”成都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处相关负责人如是说。

  

  2019年4月某天,张某中午临时加班后离开公司,因午休时间较短、离家较远且单位并未设立食堂提供餐饮,张某选择在单位附近寻找就餐地点。张某在行至清江东路附近时被违章车辆撞伤,导致严重骨折,交警部门认定机动车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国务院制定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张某所在公司根据规定于同年5月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关于张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受理审查后于9月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张某下班就餐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条件。张某对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案件承办人员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后,认为张某遭遇交通事故虽然是发生在其午休期间外出就餐途中,但是仍然属于“上下班途中”这一法律规定的范围。事实上,张某是因为加班致使午休时间进一步缩短,难以返回家中吃饭,才选择前往距离公司较近且其他员工经常选择的清江东路附近,自行解决就餐问题,方便其下午继续工作。张某这种解决日常生活需求而选择常见地点就餐的情况属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范围,应当认定其符合“上下班途中”的特征,应当认定为工伤。最终,行政复议机关撤销了市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面对一件案情复杂的工伤争议案件,承办人员深入调查,积极与当事人、单位和人社部门沟通,在理清事实的基础上公平公正,纠正了不当的认定结论。勇于主动担当作为,准确理解适用法律,以实际行动为民解忧。事后,张某对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案和行政复议办案人员的主动担当精神给予了高度评价。

  

  柔性办案 彰显法治温度

  

  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依法行政同样要注意人性化执法,彰显法治温度。复议案件承办人员在处理行政争议过程中注重柔性办案,努力消除争议对立情绪,体现出对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价值追求。

  

  2019年11月,某民营企业因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交付使用,被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罚款1650万元并限期整改到位的行政处罚。该企业承认违法事实,及时进行了整改并验收合格,但认为市城管局的处罚过重,企业无法承受,遂向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根据企业经营现状和及时整改的情况减轻处罚。

  

  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受理该案后,立即组成工作专班,对案件进行深入研究,查阅了大量案例,与双方多次沟通,认为市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充分、事实认定清楚,依法应当予以维持。同时,也了解到该企业为集房地产开发、房屋建设及酒店管理等人员密集性企业,近年来经营状况不佳,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企业经营一直处于停滞状态确有困难。

  

  为切实化解行政争议,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市司法局按照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精神,以及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关于行政复议调解的相关规定,启动了行政复议调解工作。多次组织双方沟通、协调,最终按照法定的最低处罚比例,将处罚额度调整为1100万元,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同时,考虑到处罚数额较大,且疫情形势下企业经营困难的现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将缴纳罚款期限延一定时间。该企业负责人现场将一面写有“打造和谐营商环境 柔性执法普惠民生”的锦旗赠送成都市司法局。


编辑:廖安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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